星舞 2014-06-10 18:30:00
地中海贫血又名海洋性贫血症,是常见的一类遗传性贫血症。为了下一代的健康幸福建议做好婚检、孕检预防地中海贫血症。
2011年5月27日,王某、林某二人到梅州市丰顺县某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检验结果显示王某除了有两项低于正常值,其他正常。某妇幼保健院直接开出双方“地贫筛查正常”的检验单,并出具“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的检查证明。
同年7月28日,林某再次到保健院进行孕检。林某也许是相信王某排除了地贫的可能,孕检时没有向保健院提供王某地贫初筛化验单,而保健院也没有按规定对林某进行产前筛查和基因诊断,而是直接参照其婚检时的结果,得出地贫筛查正常的结论。一时的疏忽,引出了日后的一场官司拉锯战。
出生当天婴儿即患重型地中海贫血症
2012年2月1日,王某夫妇在保健院生下孩子。然而,当天早上,小孩因为窒息被急送至梅州市人民医院输血治疗。4个月后,小孩又发热咳嗽,经基因诊断,小孩被查出患有a地中海贫血(中重型)。
突如其来的坏消息让王某夫妇一时难以接受。为了保险起见,王某夫妇带着刚出生没多久的孩子到广州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再次证实了小孩患有a地中海贫血(中重型),并查出王某夫妇均是地贫基因的携带者。这一检查结果犹如当头一棒:为何当时在保健院做婚检、孕检时,医生都没有告知他们检查结果有任何不妥?
地贫所需的长期治疗费用困扰着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而病痛的折磨还将长时间伴随着小孩,王某夫妇将所有的错误归结于保健院,认为现在他们家庭的不幸都是保健院造成的,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保健院诊断正确,他们也不会把小孩生下来。
2013年4月15日,夫妻二人一纸诉状将保健院告上了丰顺法院,请求法院判处保健院赔偿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226969.46元,并提出后续一切治疗所需的费用也应由保健院负责。
司法鉴定认为保健院存过错
司法鉴定认为,保健院对地贫小孩的出生应承担41%~60%的过错比例。由于婚检时,王某地贫筛查症状为地贫可疑,但诊断结果却为正常,从而影响了进一步进行筛查和基因诊断。另外,保健院在没有对林某进行产前筛查和基因诊断的情况下,草率得出地贫筛查正常的结论,使林某错失在孕期明确诊断的机会。对小孩的出生,保健院应承担其过错责任。
但考虑到梅州当时当地并没有关于地贫筛查的具体方案,而林某在孕检时又没有向保健院提供王某地贫初筛化验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健院的诊断。因此,司法鉴定所最终认为保健院对孩子的出生过错属同等因素。
庭审过程中,保健院认为孩子所患地中海贫血是父母携带的地中海贫血隐性基因所致,并非基于院方的医疗行为而产生。医方因过失未能诊断出孩子可能患有的先天性疾病,这与普通的侵权责任不同,不能对医方过于苛责。但他们表示同意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错比例。
院方担责赔偿
结合鉴定意见,丰顺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由保健院对王某夫妇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费用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结合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保健院一次性向王某夫妇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即某妇幼保健院应向王某夫妇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9301.80元。
一审宣判后,由于判决的赔偿数额和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差距太大,王某夫妇向梅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梅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王某夫妇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孩子的出生本身不是一种损害,而其所患地贫是父母携带的基因所致,并不是医院的医疗行为产生的,因此保健院不需承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保健院因其过失未能诊断出胎儿可能患有先天性疾病,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贫孩子的出生,这一过错责任应该由其承担。
对于患儿后续巨额的治疗费用,办案法官认为因具有不确定性,建议王某夫妇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相关资料
据了解,地中海贫血是一种遗传病,多发于地中海沿岸,也常见于长江以南、东南亚和台湾地区。该病在广东的发病率达10%,属高发地区。据一些著名儿科专家介绍,父母双方如果都是地贫基因携带者,那么生出来的小孩有3、4成几率带有轻型或重型地中海贫血。
本案中,由于双方一时的疏忽让这个不幸的孩子降临,而这个疏忽所带来的病痛,身体上折磨的是孩子,精神上却困扰了整个家庭。因此,为了下一代的健康,为了整个家庭的幸福,对于婚检、孕检的各项规定,绝不能有任何疏忽,更不能当成儿戏。
综上所述,建议医院等各个相关部门对地中海贫血基因筛查要引起重视,地中海贫血的危害是巨大的。更多相关知识推荐阅读:孕前需做地中海贫血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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